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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通报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问题追责问责情况


2021年12月4日至2022年1月4日,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陕西省开展了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并于3月21日向陕西省反馈督察情况,同时移交5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要求依规依纪依法组织开展追责问责。


陕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站在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统筹推进全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按照省委统一部署,省纪委监委成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责任追究问题追责问责工作专班和联合调查组,制定追责问责工作实施方案,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追责问责工作。根据查明事实,依据有关规定,对16个责任单位、101名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其中厅局级干部11人,县处级干部44人,乡科级及以下干部46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63人,因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并案处理2人,诫勉14人,批评教育、谈话提醒等其他处理22人。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来源:陕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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